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建红,何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6749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渌井镇南桥社区4组20号):本院受理原告汪建红与何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7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建红装修款53711元,并赔偿原告自2021年9月26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