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裁定宣告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海曙金浪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
刊登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