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真珍, 东阳市函函手机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真珍(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西苑小区六里10号楼3门501号):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函函手机店与被告王真珍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手机vivoIQOOZ1X价款1411.1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0日16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