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贤兰,金勇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263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勇强:原告王贤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金勇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贤兰房屋租金486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金勇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