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贤兰,金勇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21民初2639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内容
金勇强:原告王贤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金勇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贤兰房屋租金4860元。本案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金勇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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