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丽丽,吴旭运,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民初17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旭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邓丽丽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赔偿原告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期届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