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召威,范氏红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氏红莱(PHAM THI HONG LAI):原告胡召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无财产分割)。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满期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3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由审判员左红卫独任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