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国明, 浙江金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国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羿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胜军、人民陪审员余聪灵、徐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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