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廖振辉,滕小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03民初3215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滕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廖振辉与被告滕小兰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3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小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振辉2016年8月至2021年8月的抚养费30000元;二、被告滕小兰自2021年9月起,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生活费500元至原告廖振辉完成学业止;三、自2021年9月起,原告廖振辉的医药费、教育费由被告滕小兰承担一半,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凭票据结算支付,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