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金龙,宗姗姗,宗珊珊,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金龙、宗珊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金龙、宗姗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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