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骆丽荣,郑勇卫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勇卫:本院审理原告骆丽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