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秀丽,蔡俊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581民初122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俊鑫:本院受理原告蔡秀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5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蔡俊鑫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蔡秀丽30120.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费用(以30120.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蔡俊鑫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蔡秀丽律师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蔡俊鑫负担。原告蔡秀丽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诉讼费833.44元,被告蔡俊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833.44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