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中佳,吴建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11民初152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建华:原告岳中佳与被告吴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1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岳中佳支付劳动报酬8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建华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50元本院不作退付,由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