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少江,王明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3民初178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明雄:本院受理原告蔡少江与被告王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03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明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少江借款15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抵除已付还利息9000元)。二、驳回原告蔡少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和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王明雄负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已由原告蔡少江预交,原告同意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被告王明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蔡少江受理费3900元和公告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