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黄池镇福山村贾村自然村46号-1贾功献:本院受理原告周扬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贾功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扬财货款92720元及利息损失(以927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元,由贾功献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