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锋, 惠州市紫蓬格丽特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粤1323民初61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锋:本院审理的(2022)粤1323民初611号原告惠州市紫蓬格丽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11时在本院黄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