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秋明,陈春明,庄巧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0511民初442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巧鸾:本院受理原告陈秋明、陈春明诉被告庄巧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51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