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秋明,陈春明,庄巧鸾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511民初442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庄巧鸾:本院受理原告陈秋明、陈春明诉被告庄巧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51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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