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谭康桂,黄伙生,邹一龙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8)粤0303民初18575号,(2021)粤0303执恢1275号,(2018)粤0303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伙生、邹一龙:申请执行人谭康桂与被执行人黄伙生、邹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18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1)粤0303执恢1275号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1)粤0303执恢1275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2018)粤0303执145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伙生、邹一龙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480000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四、(2021)粤0303执恢12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拟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一龙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7Q38E奔驰牌小型汽车以清偿债务。五、(2021)粤0303执恢1275号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公平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邹一龙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7Q38E奔驰牌小型汽车进行评估,上述车辆评估总价为人民币9600元。本院将以上述评估价格9600元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车辆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六、(2018)粤0303执14562号限制消费令,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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