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宁, 深圳市百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4173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宁:本院受理深圳市百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百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与被告李宁于2017年7月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二、被告李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荣威牌小型汽车(型号:CSA7154ADAA,车牌号:粤HZ9995车架号:LSJA16E32GG149078,灰色)一辆交还给原告深圳市百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三、被告李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百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70762元(已计至2021年5月18日;此后的租金或占用费,被告仍需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其交还车辆之日止)。四、被告李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百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每月实欠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8年8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百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百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李宁负担19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