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池伟宁,沈伟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204民初16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伟州:本院受理原告池伟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除公告以外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20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伟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款本金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给原告池伟宁;二、驳回原告池伟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元,由被告沈伟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