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海燕,冯开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开劲: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燕诉被告冯开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冯开劲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港南湾南区一期(自编H1-H6)荔港南湾(自编塔楼H1、H2、H3、H4、H5、H6栋)(H1栋)26层2604房的房产为原、被告共有,原告占有50的产权份额(房产价格暂计963,627元);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广州市荔港南湾南区一期(自编H1-H6)荔港南湾(自编塔楼H1、H2、H3、H4、H5、H6栋)(H1栋)26层2604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