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科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310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科勇:本院受理(2021)粤0391民初31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科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6273.15元。如果被告黄科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科勇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黄科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90元,本判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该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被告黄科勇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科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