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梅玲,关静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02民初87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关静雅:原告吴梅玲诉被告关静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702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关静雅返还借款100000元给原告吴梅玲,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关静雅支付借款100000元的逾期利息(计至2021年4月10日止的利息为20000元,从2021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吴梅玲,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9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5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静雅负担。本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