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连云港天宏准备制造有限公司,兰桥昌,华荣桥公司, 福州华荣桥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天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791民初1458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福州华荣桥科技有限公司、兰桥昌: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天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华荣桥科技有限公司、兰桥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79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福州华荣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天宏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90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7908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兰桥昌对被告福州华荣桥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连云港天宏准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83元、公告费750元,合计3533元(原告天宏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华荣桥公司负担,被告华荣桥公司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兰桥昌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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