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帮军,徐芳芳, 江苏月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葛帮军、徐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月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