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强华,姚海林,曹健,满政德,夏春宝,张凯,徐长江,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民再510号,(2019)苏06民终4147号,(2019)苏0602民初634号之一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徐长江:申请人张强华因与被申请人姚海林、曹健、满政德、夏春宝、张凯、原审第三人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苏民再51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4147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634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指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民再51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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