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崔健, 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聚融优合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113民初11435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聚融优合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健与被告北京聚融优合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114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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