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健, 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聚融优合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113民初11435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聚融优合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健与被告北京聚融优合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114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