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龙,刘飞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飞:本院受理原告孙龙诉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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