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小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小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