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倪俊昌, 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982民初4206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倪俊昌与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2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倪俊昌支付工程款54810.84元,并赔偿此款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54810.84元范围内与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退还原告倪俊昌预交的2070元),由被告江苏丰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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