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林昌,杨金洪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金洪:本院受理原告华林昌与被告杨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