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鸽,赵陈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09民初169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陈飞:本院受理原告高鸽诉被告赵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9民初169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