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勇,杨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剑:本院受理原告吕勇诉被告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