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戴时光,徐丽娥,张宝民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宝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戴时光、徐丽娥诉被告张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执行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5384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按25384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269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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