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鸿飞,凌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29民初15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凌伟:本院受理原告朱鸿飞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129民初153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安仁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