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帅,赵鹰,肖群,兰红中,陈玉兰,余金跃,薛现军,第三人-, 四川亿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81民初494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内容
程帅: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赵鹰、肖群、兰红中、陈玉兰、余金跃、薛现军及第三人四川亿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你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4104.56元;2、被告你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4104.56元为本金,按10%计算为1410.45元;3、被告赵鹰、肖群、兰红中、陈玉兰、余金跃、薛现军对上述第1项到第2项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你、赵鹰、肖群、兰红中、陈玉兰、余金跃、薛现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494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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