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仇正春,裴成勇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裴成勇:本院受理原告仇正春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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