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东华, 苏州市沧浪区明博广告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117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东华:本院受理(2021)苏0508民初11751号苏州市沧浪区明博广告服务部诉张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