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春,郭毅, 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82民初609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四川中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郭毅:本院受理的(2021)川0182民初6093号原告陈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1向原告退还货款923000元,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57400元;2、被告1向原告支付以92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的利息损失;3、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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