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惠明, 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91民初2395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1民初2395号原告李惠明与被告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4097.55元(以797899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8日暂计至2021年8月26日,并应计至原告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止)。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