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辉,熊彩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3民初412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彩明:本院受理(2021)川0113民初4128号原告熊辉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全款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3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被告你负担224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弯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