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相平,杨妍,白旭,苟晓峰,朱立新,伍平柳,白四清,成都分公司,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15民初833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妍、白旭、苟晓峰、朱立新、伍平柳、白四清、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8336号原告王相平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9920.8元及利息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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