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元龙,边欣玥, 成都达诺广告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08民初486号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元龙、边欣玥: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8民初486号原告成都达诺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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