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强,毛先兵, 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92民初553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先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2民初5530号徐强与被告你、四川齐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徐强支付工程补偿款433040元及利息,利息以4330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以上款项付清时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9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