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维维,李庙全,李瑞斌,刘春艳,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 ,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庙全、李瑞斌、刘春艳:本院受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诉被告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名都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维维、李庙全、李瑞斌、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5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