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梓轩,贾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超:本院受理原告贾梓轩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0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