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刚,张美玲, 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刚、张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