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蒋海燕,周春英,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211民初165号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申请执行人蒋海燕与被执行人周春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21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周春英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在微信朋友圈刊登道歉声明,经蒋海燕申请,本院现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摘要公告如下:本院审理查明:周春英于2020年8月1日至8月24日期间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配有蒋海燕照片、使用“若有人与男上司独处且将门反锁会是..男上司解释说在里面谈租房子的事”、“下图是无锡金茂商业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她曾不止一次公开说杭校骚扰她..有一次在派出所说此话的2天后,该校方发红头文件聘任蒋海燕为副校长。是说此话的功劳还是隐藏着不为人知的...该校的校长、副校长如此人品...不难看出蒋副校长的知识水平如何”等带有暗示性、侮辱性、诽谤性的文字。本院认为:周春英所发的内容系故意以文字并配图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故意或过失捏造某种虚假的事实并加以传播的行为,周春英该行为构成对蒋海燕的侮辱、诽谤。周春英的侮辱、诽谤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会使人对蒋海燕的声誉、信誉、生活作风等产生怀疑,造成蒋海燕的社会评价随之降低,应认定周春英对蒋海燕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周春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周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周春英微信朋友圈刊登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如周春英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本院择一江苏省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周春英承担);二、周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海燕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三、周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海燕医疗费损失260元;四、周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海燕律师费损失10000元;五、周春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海燕公证费损失1020元。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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