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兴国,刘兴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608民初4227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兴国、刘兴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刘兴国、刘兴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8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兴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975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已预交),由被告刘兴国负担,并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请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