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岑树添,陈敏莉,何健堂,陈爱冰,龙锡池,陈柱波,陈爱琼,叶沛坚,张淑仪,叶深,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爱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岑树添、陈敏莉、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龙锡池、陈柱波、陈爱琼、叶沛坚、张淑仪、叶深、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初2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4700000元及利息10198585.04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以147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三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加4.0%后上浮50%计算,复利以实际未支付的利息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三个月期限存款基准利率加4.0%后上浮50%计算);2.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岑树添名下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德华路八街B61号铺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居委会北区红石磡坊涌边三巷1号拍卖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3.依法判决被告佛山市骏强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翔贸易有限公司、何健堂、陈爱冰、岑树添、陈敏莉、龙锡池、陈柱波、陈爱琼、叶沛坚、张淑仪、叶深、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请求中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添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由罗凯原、尹宇飞、庞玮明组成,书记员由陈琼梦担任。本案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