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立华, 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3767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立华:本院受理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杨立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金融街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2020年2月起至2021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10.64元以及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公摊水电费280元,共计3190.6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立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